(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并拟订全市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政策和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挖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等工作。推动中西医结合,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