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适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助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教学培训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引领创新能力、广受群众认可的各类专业学科。
第三条 济宁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层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着重从市内基础、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择优选拔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第四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及重大需求为导向,旨在调整学科建设布局,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创优扶强,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学科基地,积极争创省级及以上医学平台。
第五条 为优化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布局,建立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发展长效机制,设置一定比例的培育学科。对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达不到重点学科标准的,列入培育学科,培育期为一年,培育期满通过考核的,纳入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未通过考核的,终止培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实行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局、学科依托单位、学科带头人四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组建重点学科评审专家组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措施。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及管理制度,提报学科建设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在本学科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教学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已列入各类省级医药(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和已授牌的省级医药(中医药)卫生重点学科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申报市级重点学科,以上各类省级学科有效期满的可以申报市级重点学科。
上一周期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目标和任务完成率低于合同80%的学科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学科范围根据医学二级、三级学科目录,符合医学发展和临床需求的变化。
(二)学科建设条件较为成熟,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中具有明显优势,并有相关方向的科研项目支撑。医疗技术、科研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并具发展潜力。近五年团队成员作为主研人员(前3位)承担或参与过国家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市级科技计划(基金)不少于1项或在本学科领域有获奖成果或发明专利、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代表性专业论文等。
(三)学科带头人必须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的全职固定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与申报学科相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过硬,在市内外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开拓创新意识强,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带头作用,且三年内未达退休年龄(专技二级、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可适当放宽)。
(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梯队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高素质后备人才队伍。团队核心成员需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五)具备教学培训经验,有能力为同级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七)学科的依托科室应当独立规范设置且运行良好,已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建设计划,近3年为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八)学科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影响问题。学科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各学科项目申请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答辩或实地考察结果,择优拟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加挂“济宁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牌子,并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采取同领域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建设期为3年,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调整任务书。
第十八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同级其他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亚专业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学科带头人的,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建设期每年投入不低于20万元。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学科发展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学科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审核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学科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二十三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建设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自评。依托单位根据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重点学科本年度电子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学科建设现况、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育人、服务能力、现代化管理及带动全市医药卫生学科发展情况等。年度自评报告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社会组织对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中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科实现改进提升,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中期考核结果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期满验收。根据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建设期满考核,每3年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重点学科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验收的重点学科,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认定为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相关层次学科,加挂“济宁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牌子。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考核验收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再次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整改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学科序列。
第二十九条 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统一命名为“济宁市医药卫生xxx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Jining Municipal Key Medical and Health Discipline of ×××(依托单位名称)”。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学科和单位及考核验收不合格者,终止建设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