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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工作公示
发布日期:2024-08-22 19:24 来源: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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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济宁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工作事宜公示如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5月1日-10月1日)

    1:30-17:30(10月1日-次年5月1日)

地    点: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3号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17室(原人才大厦)

联 系 人: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537-2655312

鉴定程序:

一、申请

接收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济宁市辖区内)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济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提出市级职业病鉴定申请

登记

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鉴定办公室进行登记。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审核

受理人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材料补正

1、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如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提交日为受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有以下情况的,可不予受理,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期限的;

2不属于本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权限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全,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又不能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

4所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

鉴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三、审查

5个工作日内审核。

四、组织鉴定

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鉴定书送达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出具之日起1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当事人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如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不一致的,应在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