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济宁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工作事宜公示如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5月1日-10月1日)
1:30-17:30(10月1日-次年5月1日)
地 点: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3号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17室(原人才大厦)
联 系 人: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537-2655312
鉴定程序:
一、申请
(一)接收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济宁市辖区内)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济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提出市级职业病鉴定申请。
(二)登记
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鉴定办公室进行登记。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一)审核
受理人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二)材料补正
1、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如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提交日为受理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有以下情况的,可不予受理,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期限的;
(2)不属于本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权限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全,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又不能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
(4)所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
鉴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三、审查
5个工作日内审核。
四、组织鉴定
鉴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鉴定书送达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出具之日起1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当事人、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如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不一致的,应在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