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就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医师定期考核
2.证明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5日内采取线上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 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