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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09:04 来源: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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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的通知

济卫许可字〔2018〕3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简政放权,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助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社会资本办医落实措施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放开医疗准入

(一)最大限度放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一站式”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将审批事项纳入政府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全面取消医疗机构审批中涉及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实行告知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由举办人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得限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经营性质和执业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申办营利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一链办理”服务。

(二)最大限度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材料。全面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各县市区卫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三)最大限度发挥规划导向引领作用。各县市区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规划未公开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投资办医。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要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避免盲目投资。

(四)最大限度拓宽社会资本办医投资领域。面向社会公布国家卫健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10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兴医疗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山区、湖区等地区及康复、中医、精神卫生、儿科、心血管等相对薄弱的专科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统筹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并形成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五)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办医补充作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有保有压、有促有控的原则,严格控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增长,现已达到或超出相应标准的,不再新增床位。引导、规范国有企业办医院改制,允许社会资本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改制重组。

(六)最大限度加大健康服务业开放力度。引进高端医疗资源,吸引国内发达地区和境外投资者来济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引入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推进互联网、大数据和健康医疗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智慧医院发展。

二、促进医疗资源流动

(七)全面放开医师多地点执业备案。认真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文件要求,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医联体内、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多地点备案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八)全面下放护士注册终审权限。护士执业注册权限调整为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自2018年8月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所管理的医疗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交由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权办理,护士首次注册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向市卫计委网上提交数据,纸质材料仍然在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需刻制“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县市区编号)”(具体编号见附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九)全面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形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社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

(十)全面促进医疗资源共享。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社会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等,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

三、提升社会办医水平

(十一)加强社会办医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社会信誉。 

(十二)加强社会办医行业化自律。社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培育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到诚信执业。 

(十三)加强社会办医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举办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突出问题。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将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 

(十四)加强社会办医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反两方面宣传,重点宣传社会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医疗机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护士注册专用章各县市区编号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护士注册专用章各县市区编号

县市区名称

编号

任城区

370801

兖州区

370802

曲阜市

370803

泗水县

370804

邹城市

370805

微山县

370806

鱼台县

370807

金乡县

370808

嘉祥县

370809

汶上县

370810

梁山县

370811

高新区

370812

太白湖

370813

经开区

3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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