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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设立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10 11:12 来源: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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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设立登记的公  告

 

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经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9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及信息统计、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法定代表人:韩允启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1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副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9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1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

    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执法工作中投诉、举报和咨询及信息统计、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定中层干部人选,拟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五)拟定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日常性财务开支。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党建科(人事科)、法制稽查科、食品安全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监督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职业及放射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一科、医疗卫生监督二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科、预防性卫生监督科、计划生育监督科等1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负责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受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统计、分析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跨县(市、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五)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9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