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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0-08 1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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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济卫妇社发[2014]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及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

四、申请条件

市直、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及高新区各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向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向本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拟落户地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分娩但拟在高新区、太白湖新区落户的新生儿,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申请材料

(一)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1、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若由其他人代办,需持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书》。

3、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4、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新生儿未落户情况说明”。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1)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母亲不能亲自办理时,委托人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向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处提交申请。(2)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分娩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申请。

2.逐级审核通过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及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2.电话咨询:0537-2717249 271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