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7-0230004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6日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稳步推进卫生计生工作全行业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管理”及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与《规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市、县两级审批权限,确保权责一致
单位或者个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我市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省下放或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审批权限:
(1)负责政府办市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负责政府办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负责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4)负责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5)负责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市卫计委下放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审批权限:
(1)负责行政区划内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等政府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负责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的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负责床位不满100张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4)负责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济宁高新区、太白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由其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取消任城区、兖州区设置医疗机构复核制,深化简政放权
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鲁卫发〔2017〕24号)文件要求,取消任城区、兖州区设置医疗机构复核制,改为备案制。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及设置审批备案报告(不含具体设置材料)。其中,设置审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时,在不影响备案时效前提下,可定期集中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凡应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我委一律不予备案,由设置审批部门或机构依法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由设置审批部门或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医疗机构审批责任制,规范许可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责任制,严禁擅自降低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标准或更改条件,切实保证审批质量。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申请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经营性质的,应当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新申请设置审批。对于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为“外科”的医疗机构,严禁开展“男科”、“泌尿外科”等医疗服务项目。对于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是该医疗机构的,不得作为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的人员配置依据。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医疗机构许可登记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查验有关手续,并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完善消防、环保验收等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予执业登记。根据《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等文件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要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对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或者附加审批条件。要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或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
涉及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师、护士管理权限依照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办理相关管理权限移交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1日。
济宁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