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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30 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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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我市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机构以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单位执法科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负责。

第五条  案件评查实行以各县市区及所执法科室自查为主,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抽查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抽查检查的,由所领导、法监科、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60)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每年度评查一次,如有必要可采取不定期评查的做法。

第十一条  法制稽查科抽查检查的案卷,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选定。

第十二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指定的地点对抽取的案卷集中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

第十四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法制稽查科向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或科室按通知要求将本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1至5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3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五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法制稽查科向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或科室按通知要求准备本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或科室,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1至5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3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或科室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科室,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科室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科室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或科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各执法单位或科室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单位或科室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