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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日期:2011-08-02 16:22 来源: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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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盛夏酷暑,游泳场所成了广大游泳爱好者健身和消暑的首选场所。为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游泳场所传播及流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济宁市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市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5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经营者卫生安全意识
   为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强化其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提高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和卫生安全状况。5月份,市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先后举办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班,全市20家游泳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员及从业人员300余人参加了学习培训,重点学习了游泳场所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等。通过学习提高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卫生安全意识。同时,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通过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放明白纸2000余张,及时向社会公布游泳池卫生预警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正确引导健康消费。
   二、提前介入督导,确保游泳场馆开放前卫生安全
   为把好游泳场馆开放前卫生安全关,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游泳场所开放前的设施与布局、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和设备运转、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卫生制度、应急预案、强制淋浴设施及浸脚池、公共用品消毒等内容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5家单位,特别是硬件设施不达标的,如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和设备运行不正常、无强制淋浴设施、拖鞋等公共用品消毒不落实等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营业。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了检测,确保了开放期间的正常运行。
   三、公示卫生信誉等级,让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
   市及各县市区在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中,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对20家游泳场所进行了统一量化分级,共评出A级5家,B级8家,C级3家,不予评级4家。对硬件设施好、管理水平高、卫生状况优的兖矿集团游泳馆、济宁高新科苑会馆游泳馆、济宁市游泳馆等5家A级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济宁高新区黄金海岸游泳馆等4家不符合卫生要求不予评级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要求所有游泳场所在游泳池入口明显处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等级、水质自检结果(水温、pH、余氯等)及禁泳标识,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消费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在专项整治中,全市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对重点县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检查。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水质自检与监督抽检、量化分级与监督公示工作相结合,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提升了游泳场所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和卫生安全状况,保护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市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游泳场馆共投资700余万元用于增加设施设备和场所改造,其中3家游泳场馆了增加了水循环净化消毒自动装置,5家单位增加了强制性淋浴,6家购买了水质自检仪器,15家单位能够进行水质自检;2家游泳场馆由B级升为A级,3家由C级升为B级,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水质余氯合格率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