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通知
现将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市政府审议的《济宁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均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圣贤路第二十三届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科。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电话:2312091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济宁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
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序推进全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免费血清学筛查基础上,对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结合个人自愿进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和符合医学指征直接进行羊膜腔穿刺产前诊断的孕妇实行免费服务(扩展性无创DNA产前筛查不在免费之列),全市产前筛查率达到95%以上,筛查高风险病例追访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原则
(一)知情同意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详细介绍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内容,让服务对象充分了解项目意义,在其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签订项目知情同意书。
(二)自愿选择的原则。服务对象在充分了解项目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自愿选择服务项目。
(三)免费服务的原则。符合条件者一个孕期内享受一次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或羊膜腔穿刺产前诊断服务。
(四)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开展筛查和诊断工作。
三、服务对象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是济宁市户籍、夫妇双方均非济宁市户籍但女方在济宁地区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妊娠12+0-22+6周的孕妇,一个孕期内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服务。
(二)已享受免费产前血清学筛查且结果为临界风险或高风险的,可继续享受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或羊膜腔穿刺产前诊断服务;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不再享受以上服务。
(三)孕妇自愿选择不做产前血清学筛查而直接做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的,可享受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服务。
(四)不适宜做产前血清学筛查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的孕妇,根据自愿原则,可直接享受免费羊膜腔穿刺产前诊断服务。
四、服务机构
(一)产前筛查机构。各县(市、区)产前筛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健康教育、知情同意签署、遗传咨询、血液标本采集等工作。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经开区由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
(二)产前诊断机构。作为济宁市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中心,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同时负责做好项目具体实施、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数据收集、质量控制及督查考核等工作。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可从事院内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执行全市统一费用标准。
五、服务流程
(一)济宁市户籍孕妇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非济宁市户籍孕妇凭居住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常驻地产前筛查机构或产前诊断机构,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接受服务。
(二)除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各县(市、区)的产前筛查机构采集血样后,由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集血样进行集中检测。
(三)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济宁市产前诊断机构提供产前诊断服务。
六、补助政策
(一)资金保障。
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费用标准为545元/例,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市(含省级补助)、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3:7,市(含省级补助)财政每例承担163.5元,县级财政每例承担381.5元。
2.产前诊断费用标准为900元/例,由市级财政(含省级补助)承担。
(二)资金拨付和结算流程。
市级财政将市级(含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由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相关机构进行结算。县级财政承担部分(381.5元/例)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政策,各项目执行单位收取费用后开具门诊发票,服务对象凭发票等凭证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县级产前筛查机构要及时将代收取费用与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结算,严禁截留、挪用,以保证项目平稳运行。
七、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信息管理、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成立项目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对项目实施执行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置。
3.加强项目督导和考核,保质保量实现项目既定目标。
4.规范管理本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纳入辖区内产前诊断技术统一管理。对于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或检测的,按照非法行医进行查处;对不具备资质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或采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5.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机构名单,方便群众接受服务;同时指定1家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辖区项目管理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市、区)项目管理单位名单(附件2)、县级报销机构名单电子版和盖章后的PDF版、于5月1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科(fyfwk@ji.shandong.cn)。
(二)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抵少补”的原则,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的筛查和诊断人数,预拨当年并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对于资金拨付和结算不及时的县(市、区),报市政府予以督导。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做好项目实施医疗机构的审批校验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推进项目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倡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我市将产前筛查率纳入“健康济宁行动”主要指标,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附件:1.济宁市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
2.济宁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项目管理单位登记表
附件1
济宁市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
济宁市产前筛查机构(第一批11家):
任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兖州区中医医院
曲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泗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微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金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嘉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汶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梁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济宁市产前诊断机构(3家):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附件2
济宁市免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
产前筛查项目管理单位登记表
填报单位 | (名称须与医疗执业资格证名称一致)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本院基本情况及工作基础,可另附纸) | ||||||
(本院项目开展打算,可另附纸) | ||||||
医院意见: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市卫生健康委意见: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由市、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填报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