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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医护人员准人服务精简审批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09:40 来源: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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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医护人员准人服务精简审批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根据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证明清理“回头看”和繁琐环节手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在医疗领域持续简政放权,营造高效便民的许可服务环境,现就优化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医护电子化注册,实现审批服务便利化

医护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首次注册的,可以利用医护电子化注册个人端自行激活个人账户,网上提交注册申请。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并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后,通过医护管理机构端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送审核意见,并及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后续注册手续。

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精简医师注册审批材料

根据国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文件要求,取消医师注册时需提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进行执业注册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1份;

(四)聘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查对诊疗科目用);

(五)拟注册医师的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健康情况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包含:承诺本人不在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情况下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承诺人需手写签名。

(七)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培训对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山东考试基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责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

三、着力打造高效贴心服务模式,优化护士注册流程

护士首次注册提供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即可,不再限定是否本院。对于医疗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不提供健康体检证明的,可以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我院护士x人(附具体名单)均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关于优化医护人员准人服务精简审批材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