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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
发布日期:2021-02-23 1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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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政务环境,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2002年1月18日起执行),现将济宁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公告如下。

   一、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为待鉴定儿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初级鉴定地点: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市级鉴定地点: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办理条件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办理。其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基本流程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山东省医学会官方网站下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初审鉴定并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 

5.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束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1周,公示结论无异议后30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四、提交材料

(一)病残儿鉴定需要至少提交以下材料

1.病残儿鉴定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原件2份;

3.病残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份,满16岁病残儿身份证复印件2份;

4.病残儿家庭户口本复印件2份,包括户口索引及病残儿一家四口;

5.病残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2份;

6. 病残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

7.近期三寸病残儿及其父母合影照片4张;

8.病残儿家系图谱2份;

9.社会调查表原件2份;

10.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有住院病历明确诊断者可不用提供;

11.病史资料:门急诊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住院病历复印件2份(红章)。

(二)提交病史资料要求如下:

1.病史资料原件按时间顺序从最早到最近排列;

2.病史资料复印件须与原件对应,用A4纸复印,按时间顺序从早到近排序装订;

3.病史资料中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有红色的医院病历复印章,住院病历应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等。

五、交鉴定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

(包括鉴定费、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鉴定费用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六、申请省级鉴定

1.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2.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3.省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鉴定者组织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