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济卫监督字〔2018〕11号
济宁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开展2018年度卫生计生监督专项
稽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部署和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质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卫生计生监督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卫生计生监督举报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是否分别建立举报处理制度,明确监督机构受理举报的范围与内容,确定举报处理信息在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之间流转的流程与时限;是否建立多种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是否建立举报信息的记录、跟踪、反馈台账,规范举报相关文书、档案留存等;是否对复议、诉讼未予支持的举报相关案件进行案情分析;是否将规范举报处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是否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对“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是否依法依规严格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整改落实,是否存在有案不办、以管代罚、一罚了之、以罚代刑等问题。“双随机”抽查信息是否及时录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予以上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是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既有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工作情况,制订工作时间表、路线图;是否全面梳理、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推进制度建设与落实。
(四)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情况。重点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查。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先进人物事迹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是否在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的同时,注重挖掘、整理执法先进人物事迹,通过人物事迹宣传进一步树立监督形象;是否有完整的先进人物事迹,是否通过卫生计生网站、微信公众号、监督信息专刊或其他媒体等积极开展宣传报道。
二、稽查方式
(一)内部稽查。2018年7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工作进行内部稽查。
(二)市级督查。2018年8月,市卫计委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范年活动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重点工作和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发现的问题,要通过行政执法建议书、稽查意见书予以指正,切实发挥稽查作用。要通过专项稽查,推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落实《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规范处理举报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不断加大对行政处罚案源流失梳理排查,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推动卫生计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挖掘、整理2位以上执法先进人物事迹,作为典型代表在卫生监督机构网站展示,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积极挖掘、宣传本地执法先进人物事迹。
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我委综合监督科报送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总结内容应以工作重点为主。
联系人:杨翠萍 孔建华
电 话:2715785
邮 箱: a2715785@126.com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