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1-09 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提高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其目的是为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知识与技术,能独立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第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本科学历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年;已取得中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根据是否具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硕士培训一般不少于2年,博士培训一般不少于1年。培训时间减免,应由所在基地对拟培训学员进行考核后确定。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时间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履行对本区域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经费管理及监管工作,由其或其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合格证的颁发等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标准实施。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中医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公布并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达到国家和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三)经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评估合格。

  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在协同单位培训总时长不超过总培训时长的1/3。

  第九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培训所需的学科数量及规模。多单位联合组建培训基地的,牵头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外,其他协同单位不得多于2个。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学员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工作;其相关学科应当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学员。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培训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每3年对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应当成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中医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

  第十六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发布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以研究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计划由学位授予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培训基地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在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含中医康复)、中医骨伤、中医五官等学科轮训。第二阶段根据学员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以及相关科室轮训。 

  第十八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轮训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中医专业理论知识、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以自学为主,中医专业理论知识以跟师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模式为主。学员进入培训基地后,即确定一名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6年以上、主治及以上医师作为其跟师学习的指导老师。每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学员不超过3名。培训学员临床跟师每周不少于半天,并应当及时整理跟师心得和临床医案。

  第十九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登记与管理纳入国家和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学员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培训学员一经注册登记,不得随意变更注册信息。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师承考核、结业考核三部分,以过程考核和师承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出科考核是按照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经过规定时间的培训后参加的科室考核。阶段考核是培训对象在完成了第一阶段通科培训,且出科考核合格后参加的阶段性考核。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严格过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师承考核是培训对象跟师学习期满,由培训基地和师承老师对培训对象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以提高中医疗效为重点,着力考核培训对象在师承学习阶段掌握的中医思维、经典解读、经方运用和经验传承能力。主要考查培训对象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跟师心得、典型医案总结和师承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

  第二十三条 结业考核是对完成培训的学员的全面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专业理论考核由国家统一组织考核,采用人机对话模式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涵盖患者接诊、临床结果判读、中医临床思维与决策、临床技能操作、中药辨识等内容。采用客观结构化临床考核的组织形式,可应用标准化病人、医学模拟人(器械)或就诊患者操作,以及对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等,实行多站点考核。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或考核作弊的学员,2年内取消报名或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报名条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培训学员,培训基地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要将获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中医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在校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范化培训相关经费,由政府、学校、培训基地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学员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其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主要根据培训情况确定考核等次,相关情况由培训基地提供;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以在校研究生身份参加培训的学员,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要按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学员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单位选派学员、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在读研究生由所属院校与培训基地共同教育和管理。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学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