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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1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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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党委宣传部、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物价局、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教育局及属地高校,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济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等21个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鲁卫发〔2017〕27号),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等20个部门制定了《济宁市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委宣传部

                             济宁市综治办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科技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济宁市工商局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总工会               共青团济宁市委 

                                    济宁市妇女联合会            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宁市老龄办

                                                         2017年8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济宁市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21个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鲁卫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人际和谐,培养良好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搭建心理关爱服务平台,开展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据全省第四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2015年全省18岁以上人群各类精神障碍的总患病率为17.56 %,其中心境障碍(包括双相障碍、抑郁障碍和持续性心境障碍)患病率为4.76%,焦虑障碍患病率为4.30%,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危险因素。当前,我市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还不健全,心理疾病治疗率低,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构建和完善社会化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培育居民心理健康意识,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目标与指标

到2020年,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基本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增强。

健康心理行动重点指标

工作指标

2020年

健康教育

居民家庭拥有1份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的比例

80%

城市居民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

80%

农村居民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

60%

职业人群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的比例

100%

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

85%

儿童青少年

中小学校心理健康课程开课率

100%

中小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的比例

100%

高等院校心理辅导老师配置达标率

100%

大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

85%

基层社区

城乡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的比例

85%

医疗机构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心理)科的比例

100%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心理咨询室的比例

80%

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知识与技能培训率

90%

心理评估

居民进行心理健康评估的比例

50%

儿童心理健康评估的比例

80%

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的比例

80%

心理援助

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的县(市、区)

100%

建立心理援助网络的县(市、区)

100%

行业发展

社会心理咨询机构评估率

80%

创建示范心理咨询机构

10家

三、工作措施

(一)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或计生办),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提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组织社会心理机构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为员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为员工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普遍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评估和心理训练等服务。(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高等院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应与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做好心理疾病的早期筛查,实现双向转诊。高等院校要特别重视自杀预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群体心理辅导活动、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关注和满足儿童心理发展需要,保持儿童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儿童感受到尊重和接纳。特殊教育机构要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共青团等组织要与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开展“培育积极的心理品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尤其要关心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心理健康,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提供及时的心理创伤干预。(市教育局牵头,民政局、共青团济宁市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要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妇女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各类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的优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展老年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对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妇女及时提供心理援助。鼓励婚姻登记机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等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助残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心理疏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确保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场地、有设施、有保障。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心理疏导等服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援助。综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帮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培育社会化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帮助公民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更好地进行人生选择,发展自身潜能,解决生活、学习、职业发展、婚姻、亲子、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疾病。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常见心理疾病的识别能力,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应用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重点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引领示范和技术支撑作用,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要加强人文关怀,普及心理咨询、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主动发现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普遍设置精神(心理)科,重点临床科室应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院相关科室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医心理学发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在专业机构指导下,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评估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儿童和老年人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指导。(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居民心理健康素养。要全面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各级宣传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图书、网络等传播优势,组织创作、播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精品和公益广告,利用影视、动漫和综艺娱乐节目等多种文艺形式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各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与相关事件报导中要注重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创新宣传方式,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基层文化组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对促进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结合“一二三四 奔健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专项行动,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四进”(进单位、进学校、进医院、进基层)活动,开展心理评估和咨询辅导。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提高心理健康意识。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自杀预防。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依托各地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综治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卫生计生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积极配合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要把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衡量干部综合能力的重要方面,全面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心理素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综治机构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基础保障。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管理,探索将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机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居民心理健康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各部门分别负责)

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各级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科协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提升。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实践督导体系。(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的规范管理,完善对心理咨询师培训的管理,改进鉴定考核方式,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考核。对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的考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其信息登记上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改革部署要求,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支撑。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基础和应用研究。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