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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61号文件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7-10 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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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筑牢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市卫生计生委起草并充分征求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意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17〕14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乡村医生作为农村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为建立农村医疗卫生三级服务网络、改变农村缺医少药、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多方面原因,目前乡村医生队伍仍普遍存在管理薄弱、能力不强、待遇偏低、后继无人等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制订了《实施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乡村队伍管理职责,强化了管理措施,建立了保障机制,对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引领和指导作用。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基层卫生实际出发,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打好基础。到2025年全市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生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逐步合理,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培训与培养。明确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建立年满60周岁退出机制,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免费学历教育、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所需资金由财政负责统筹解决。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引导乡村医生向全科医生转变。

(三)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等乡村医生应得待遇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政策,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四)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2020年,全市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全部达标。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县域内对口支援政策。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诈骗、虚假医药广告等非法活动,净化乡村医生职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