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卫妇幼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社发局、公安分局,市直及省属驻济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鲁卫发〔2017〕3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管理与签发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方便群众办证,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过重新认定、培训、验收并经省卫计委备案许可,调整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共12家(名单见附件1),调整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共34家(名单见附件2)。
二、落实管理和签发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及事务性工作。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及事务性工作。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印发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三、下步工作要求
《办法》对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进行了整合,对提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借《办法》实施之际,调整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围绕“服务质量优、群众跑路少、办事效率高”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业务培训。近期市卫计委将组织《办法》的培训解读,各县市区也要针对《办法》的新增设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解读和逐级培训,组织管理和签发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梳理,吃透内涵,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确保在贯彻落实中不走样、不跑偏。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和签发机构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名单,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知识纳入孕妇学校内容,在孕产妇住院期间及时告知产妇和家属,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和签发率。各签发机构要在机构网站、宣传材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出生医学证明领取流程、材料要求、注意事项和咨询电话,为群众提供方便服务。
(三)改善服务环境。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创新服务理念,指导辖区内的签发机构对服务窗口进行必要的改造,打造舒适环境,便于群众书写问询。积极开通办证“绿色通道”,为群众做好政策解答、办事指导、协助办理等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狠抓服务质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证效率,确保服务提质升级,方便群众办证。
(四)落实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做好存档备案。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证、章分开,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等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防盗门窗,安装监控设施。
(五)建立专家会商制度。《办法》的内容不可能涵盖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按照省卫计委要求,成立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附件3),建立专家会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备案,指导各签发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开展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签发资质。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证件发运及使用情况;签发、管理机构场地设施情况;签发、管理机构和人员验收备案;签发、管理机构及人员核准核销;证件签发、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废证管理及人员考核、培训等。市卫计委每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保护公民信息。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户口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开展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机制,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函》(附件5)送至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不得要求群众自行送检。严厉惩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名单
2.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名单
3.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
4.全市卫生、公安信息核查联系人一览表
5.《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函
6.《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
2017年9月 日
附件1: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名单(12家)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济宁市任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
兖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曲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泗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微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金乡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嘉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汶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梁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附件2: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名单(34家)
济宁市任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济宁市兖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
济宁市兖州区中医院
济宁市兖州区铁路医院
兖州九一医院
曲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曲阜市人民医院
曲阜市中医院
泗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泗水县人民医院
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邹城市人民医院
微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微山县人民医院
微山县两城中心卫生院
微山县留庄中心卫生院
微山湖医院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鱼台县人民医院
鱼台县中医院
金乡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金乡县人民医院
嘉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嘉祥县人民医院
汶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汶上县人民医院
梁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梁山县人民医院
附件3:
济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
组 长:王太晗 市卫计委党委委员、
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
副组长:李 明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
邱海燕 市卫计委妇幼科科长
成 员:李 涛 市卫计委妇幼科主任科员
市公安局户政处副处长
李 艳 市卫计委妇幼科科员
张秀秀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保健部主任
李黄涛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保健部科员
程守芝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保健部科员
附件4:
全市卫生、公安信息核查联系人一览表
县市区 |
公安机关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市 级 |
刘 伟 |
2960329 |
市公安局户政处 |
张秀秀 |
2717251 |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原市中区 |
王 训 |
5162129 |
市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姜丽芳 |
2651390 |
济宁市任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 |
原任城区 |
曹秀敏 |
5163131 |
任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
兖州区 |
朱 莉 |
3446090 |
兖州区公安局户籍科 |
张春莉 |
3237389 |
兖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曲阜市 |
陈明燕 |
4430094 |
曲阜市公安局户籍科 |
吕 健 |
4466533 |
曲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泗水县 |
刘 莹 |
4280100 |
泗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郝 静 |
6598823 |
泗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邹城市 |
赵 娟 |
5585066 |
邹城市公安局户籍科 |
孙建飞 |
6585096 |
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微山县 |
卜昭婧 |
8620110 |
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汪 丽 |
8221227 |
微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鱼台县 |
王怀真 |
6467178 |
鱼台县公安局户籍科 |
梁 超 |
6227530 |
鱼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金乡县 |
张艳文 |
8826199 |
金乡县公安局户籍科 |
王秀伟 |
8708505 |
金乡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
嘉祥县 |
张春香 |
6936105 |
嘉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高 昕 |
6833713 |
嘉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汶上县 |
李 楠 |
7937052 |
汶上县公安局户籍科 |
陈 峰 |
7292115 |
汶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梁山县 |
耿承玉 |
7529092 |
梁山县公安局户籍科 |
李海涛 |
7327642 |
梁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济宁高新区 |
李明芳 |
2568634 |
高新区分局治安大队 |
|
|
|
济宁太白湖新区 |
王晨燕 |
2568730 |
太白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
|
|
附件5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函
:
我单位在为新生儿 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因
原因,无法判定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真伪,请予以协助核查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谢谢!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新生儿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新生儿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户籍专用章)
年 月 日